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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事推出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2019-04-04 10:05: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南京4月4日消息(通讯员陈俊杰 唐志勇)4月1日,江苏海事局指派专员赴长江引航中心,对前期举报船舶航行行为异常且长时间呼叫未应答等行为线索的三名引航员进行了现金奖励。
        日前,江苏海事局发布《关于试行突出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对举报包括国际航行船舶未经许可进出口岸、进江海轮谎报瞒报吃水等在内的八类水上交通突出违法行为的个人试行现金奖励,这是《通告》发出后落地的首笔“举报奖励金”。
        “打击违法行为,群众的十双眼睛往往比政府的一双眼睛更管用。我们希望以正向激励的方式,拓展人民群众参与安全治理的有效途径,通过‘社会共治’编织起全方位、立体化的大安全网。”江苏海事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对举报人的现金奖励将常态化、制度化进行,还将进一步加大奖励力度和范围。
        制度创新 应对安全管理新考题
        当前,江苏海事局正处于抢抓融入长江经济带、长三角一体化等国家战略叠加机遇的进程中,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海事现代化综合治理水平和手段还面临着一些基础性、结构性的矛盾,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显现。与此同时,影响水上安全形势稳定的不确定因素还不同程度存在,比如重大安全隐患点多面广、突出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等。
        可以说,其复杂性和严峻性前所未有,特别是在突出违法行为治理上,与海事有限执法资源的现实矛盾尤为突出,原有的传统做法已无法满足现在日益发展严峻形势的需要。
       “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呼唤着安全管理的现代化转型。”江苏海事局局长、党组书记朱汝明强调,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制度创新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升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科学化、制度化管理水平,瞄准“二次飞跃”蓝图再出发,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为中心,坚决守好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长江生态保护的底线、红线。
        建立健全水上突出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这既是新时期江苏海事局贯彻落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长江经济带建设重要讲话精神的积极作为,也是江苏海事局立足制度创新推动构建航运经济社会共治、消除监管盲区的有益探索,必将会对改善水上营商环境和服务高质量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江苏海事局相关负责人在谈及出台奖励制度初衷时说道。
        正向激励 构建社会共治新格局
        社会共治,是解决监管部门“看不全、看不到”的一剂良药。但良药发挥良效,还依赖群众的积极参与。
        “出台《通告》,采取有奖举报鼓励公众提供线索,就是为了从制度上给予公众参与社会管理更多保障,进而织密织牢政府、行业、社会三者共管网,构建多方共治格局,切实维护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江苏海事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早前江苏长江水域就因群众举报而查处多起水上违法行为,比如今年2月份,在南通长江水域,南通海事接引航员举报某外轮航行行为异常且长时间呼叫不应,接报后,南通海事立即会同海关、边防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了详细的调查取证,最终海事部门对该轮涉嫌非法入境等多起违法行为处以了10余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有效的维护了国家主权,捍卫了国家形象。
        正是因为有了举报人提供的详细线索,执法人员才能如此快速反应,有效查实,强力震慑了违法者。“从几起案例的实践层面来看,均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也为这次试行举报奖金制度奠定了一定的基础。”江苏海事局法规处负责人说。
        他表示,通过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对被举报的突出违法行为进行有效查处,对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有效整改,可以实现海事监管工作的“三个转变”。“在海事监管层面实现事故发生后被动调查处理,向事故发生前主动受理举报、核查发现问题、消除隐患转变;在监管方式上实现违法行为查处、重点隐患治理由一般性的‘大水漫灌’式的部署检查,向根据举报、剑指问题、精准发力转变;在监管力量上实现由海事部门单打独斗向发动群众、社会共治转变。”
        有诺必践 营造真抓实干新气象
        言出必行、有诺必践,是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动力源泉,也是提升社会共治公众参与度的有力抓手。
        据介绍,目前江苏海事已开通了来信、来电和来访等多种举报渠道。“举报一经查实,海事部门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第一举报人3000元及以上不等的现金奖励,并全力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江苏海事工作人员介绍。
        根据《通告》,江苏海事鼓励社会大众积极对八类水上突出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具体包括:国际航行船舶未经许可进出口岸;进江海轮谎报、瞒报吃水;外国籍船舶、1000总吨以上进江海轮未按规定申请引航;客汽渡船舶超载运输、冒雾航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时隐瞒、谎报危险货物性质;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水上过驳作业;船舶非法排放水污染物(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及其他混合物);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
        “除上述八类违法行为外,《通告》还明确表示,欢迎一并举报其他可能造成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江苏海事局有关工作人员同时提醒,社会群众在进行举报时,所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随意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海事部门将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编辑: 景明

江苏海事推出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江苏海事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对举报人的现金奖励将常态化、制度化进行,还将进一步加大奖励力度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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