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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教育督导条例》7月起实施

2019-06-28 10:00:00来源: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网

        央广网南京6月28日消息(肖利民 吴德)“教育督导是个啥?我家娃的学籍出了问题,他们能监督不?”“谁来督导?孩子学校食堂卫生不咋的,他们会管吗?”……今年7月1日,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南京市教育督导条例》将正式颁布实施,将家长关心的“孩子上学那些事儿”全部纳入督导范围。

        6月27日下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教育督导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特邀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以及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相关负责同志现场解读,讲述条例“背后那些不为人知的故事”。

        为“教育督导”立法,南京走在前列

        即将于下周一正式颁布实施的《南京市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包括总则、督导机构与督学、督导实施、督导结果应用、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共35条。

        1997年12月2日,南京曾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了《南京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此次以条例的形式对教育督导工作进行规范,从政府规章上升到法律层面,效力大大提升,充分体现了市人大常委会对教育领域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的高度重视。”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钟连勇告诉记者。

        据悉,2012年国务院颁布《教育督导条例》后,南京是第一个制定教育督导条例的副省级城市(包括地级市中,也是第一个)。“这再一次彰显了南京市人大坚持‘民心所望,立法所向’的价值取向。哪个领域群众反映强烈,就在哪个领域立法进行规范,让更多法治成果惠及人民群众。”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新闻发言人王利民说。

        “办学条件、学校招生、学籍管理”等均纳入监督

        记者在“总则”里看到,教育督导的对象包括本级政府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副主任高翔说,《条例》规定,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督导,主要包括教育改革发展任务完成情况、教育相关规划的部署与落实情况、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教育城乡统筹建设情况以及教育经费投入、管理与使用情况,学校办学条件保障和改善情况等7类事项。

        “师德师风、校风学风建设情况”“学校招生、学籍管理、安全、卫生、健康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记者注意到,在对“学校”的7类督导事项中,家长比较关心的“热点问题”均在《条例》监督范围。

        “包括本市管辖的民办学校,均是督导对象。”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委员、副巡视员黄辉告诉记者。据悉,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将于明年对民办学校的招生办学行为开展专项督导,进一步推动全市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规范招生。

        谁来实施教育督导?专职督学+兼职督学

        《条例》明确,市、区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教育督导室,负责教育督导的具体实施。

        “为加强教育督导力量,教育督导机构要配备一批全职从事教育督导工作的专职督学,聘任一定数量的兼职督学。”高翔说,为体现教育督导的独立性,《条例》特意强调,督学不得兼任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职务。

        “兼职督学在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时,与专职督学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记者在《条例》里看到,“权利”包括“依法对责任区内的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等4项。

        “目前全市督学队伍共有161人,其中市政府专兼职督学96名、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专家65人。”黄辉介绍,南京市专门选聘新闻界、法律界知名人士与纪委监委代表,充实市督学队伍,提高督导评估工作的客观性。

        学生家长能被聘任为兼职督学吗?钟连勇告诉记者,教育督导工作专业性、政策性都非常强,《条例》明确督学必须同时满足6个“任职条件”,包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十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如果家长符合这6个条件,是有机会被聘为“兼职督学”的。

        “教育督导工作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黄辉介绍,市民在督导工作的准备环节、开展过程中和督导评价环节,都可以通过参加座谈会、参加问卷调查或者直接向责任督学反馈意见建议等方式,参与到教育督导工作中。

        教育督导报告将影响相关负责人的考核、奖惩

        如果学校在教育督导中被发现存在问题,会怎么样?记者在《条例》第三章第23条中看到,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规定时限内向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由教育督导机构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教育督导工作,‘督’是手段,‘导’才是目的。为凸显教育督导工作的权威性,《条例》特意设置了‘督导结果应用’‘法律责任’两个章节。”钟连勇说,《条例》强调“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教育督导报告和评估报告、监测结果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条例》规定,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未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或者未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学或者反映情况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等5种情形之一的,相关部门将依规严肃处理。

        王利民告诉记者,下一步,市人大常委会将适时组织《条例》实施情况的专项执法检查,推动教育督导工作真正落地、落实,不断提升南京市民对法治成果的获得感、满意度。

编辑: 景明

《南京市教育督导条例》7月起实施

《条例》包括总则、督导机构与督学、督导实施、督导结果应用、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共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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