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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 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

2018-12-06 16:12: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南京12月6日消息(见习记者张晓宇)上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在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江苏省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王方林出席会议并讲话。

       民营经济是江苏经济增长的“主力军”、科技创新的“主动力”、就业创业的 “主渠道”,是支撑江苏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江苏检察机关坚持把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作为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重要内容,强化平等保护理念,立足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权益犯罪,妥善处理民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案件,积极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切实增强民营企业投资信心和发展活力。
       王方林表示,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一直以来,依法履行职责,服务保障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
       (一)依法精准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发展的各类犯罪,着力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2016年以来,江苏省全省检察机关共办结危害民营企业权益的刑事案件1897件,切实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经济犯罪,并积极为民营企业挽回经济损失。严厉打击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黑恶势力犯罪。
       精准高效打击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犯罪,努力营造一个产权保障有力、竞争公平有序的创新环境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起诉了门某某等3人假冒注册商标案,打掉了制假窝点,并促成被告人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300多万元,被害单位的产品订单量迅速上升,有效挽回了企业效益和市场信誉。
       (二)依法审慎办理民营企业或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案件。
       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认罪认罚从宽等法律原则和制度,依法妥善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
       准确认定犯罪,精准把握罪与非罪界限。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入罪标准,确保准确打击犯罪。扬州市江都区检察院办理的滕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中,滕某系某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行为形式上符合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丙酮)特征。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发现,涉案公司未依法履行备案手续,且涉案丙酮均卖给有资质的企业生产乙炔,系用于合法用途,符合相关司法解释中的“出罪条款”,遂对该案作出不起诉决定,并移送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
       精准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树立谦抑、审慎的司法理念,准确把握法律和政策界限,充分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等,对涉案企业或其骨干人员慎重使用强制措施,慎重提起公诉,最大限度避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对犯罪情节轻微的,依法不起诉或建议法院从宽惩处。2016年,某科技公司12名员工及高管因窃取竞争对手数据,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该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对取证方向、定性分歧提出指导性意见;审查起诉期间,积极以案释法,引导双方意识到恶意竞争的危害,严守合法经营底线。期间,双方实施战略合并,成立新的集团,为“2017年中国互联网独角兽企业”。基于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已修复,无刑罚处罚必要,以及自首、坦白、初犯等从轻情节,该院对12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有力保障了企业经营和科技创新。
       (三)精准服务保障,促进民营企业完善管理、健康发展。
       办案中,检察机关深入剖析典型案件和发案规律,针对民营企业在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2016年以来,江苏全省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中共发出检察建议84件。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办理的陆某等人诈骗案中,8名被告人利用天猫公司积分规则进行虚假交易,套取积分套现近700万元。该院针对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新型诈骗犯罪手段,积极与天猫公司沟通,帮助企业进一步提高精准防控能力,得到天猫公司的充分认可,后该案被评为2017“互联网十大司法创新案例”。

       会上,王方林就《关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依法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做出说明。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以及江苏省省委和高检院关于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部署要求,江苏省检察院在深入调研和总结以往办案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依法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导全省检察机关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充分履行办案和监督职责,坚持依法审慎办理好涉民企案件,加强对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司法保护,为江苏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检察服务。
       该《意见》分五个部分共20条,分别对提高思想站位、提升服务针对性和实效性、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改进办案方式方法,依法监督纠正侵害民营企业的违法行为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意见》进一步细化了具体的服务和保障措施,对江苏省全省检察机关办理涉企案件提供了具体办案和监督指引。
       一是正确把握四个精准,充分认清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检察责任。
       要求全省检察机关要切实提升政治站位,做到精准服务民营企业法治需求,精准把握罪与非罪界限,精准改进办案方式方法,精准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
       二是坚持以企业需求为导向,提升服务民营企业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要求各级院以企业需求为导向,认真做好问需企业、法律咨询、释法说理等相关工作,坚持靶向提供检察服务,设身处地为民营企业解决实际问题,提升服务的实效。
       三是依法区分罪与非罪界限,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经济活动。
       这是该《意见》的重点。意见要求各级院在办案涉民企案件时,要区分民营企业正常经济活动与经济犯罪界限的思路,即对罪与非罪难以区分的案件,要从有利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有利于保障员工生计、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妥善处理。要结合检察办案实践总结涉企经济犯罪认定原则,从综合评价涉案行为的实质社会危害性、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严格把握入罪标准三个方面进行了细化指引。
       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有其特点与规律,如何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之间的界限是检察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需要着力探索解决的问题。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践经验,《意见》对涉骗型经济行为、非法集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经营、挪用资金、企业人员贿赂等涉企常见犯罪认定给出了判断罪与非罪的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对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办案难题将会起到很大的帮助。
       《意见》第10条对涉企认罪认罚从宽作了细化规定。
       四是改进办案方式,保障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
       如何进一步规范司法,避免办案对企业的不利影响,不仅需要宏观原则的指导,更需要细化到工作层面的具体指引。《意见》结合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公诉、民事行政监督等具体职能,从慎用人身、财产强制措施、慎重把握逮捕起诉标准和保障诉讼权利等方面对改进办案方式提出了具体要求。
       如《意见》要求:“对民营企业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人员涉嫌犯罪的,凡是认罪认罚,且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拟作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向上一级检察院汇报。” 对财产强制措施,《意见》要求,“对正在投入生产运营或者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能够采取非强制性措施即可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原则上不查封、不扣押、不冻结。”
       五是依法监督纠正侵害民营企业的违法行为,为民营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意见》对涉及破坏营商环境、侵犯企业产权、妨碍公平竞争等三类违法犯罪行为,要求各级检察院要强化对刑事不当司法行为的监督,强化涉企民事行政案件的诉讼监督,坚决纠正涉企冤假错案发生。
       六是坚持打击犯罪和依法保护并重。
       服务保障民营企业既要对侵犯企业利益、破坏企业发展的相关犯罪严厉惩处,也要避免不当司法行为插手干预经济活动。要做到打击和保护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意见》一方面提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惩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和恶势力犯罪团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向民营企业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插手民营经济发展的犯罪活动。”另一方面《意见》也强调:“对侦查机关应受案而不受案、应立案而不立案的,及时监督立案;对以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选择性执法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的,及时监督撤销案件,”以便从正反两个方面更好地保障企业依法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王方林指出,通过《意见》的出台和实施,江苏省全省检察人员必将更加深刻认识到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的重要性、更加慎重把握涉企犯罪的法律政策界限,更加规范司法行为,强化法律监督,最大限度减少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努力为江苏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检察保障。

 

编辑: 景明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 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

江苏检察机关坚持把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作为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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