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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巡逻途中发现有人“溜猴”将其抓获

2018-09-18 21:47: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南京9月18日消息  2018年9月5日,南京雨花台区板桥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巡逻时,发现一男子赵某饲养猴子,民警遂将程某传唤至所内接受调查。经查,赵某所养猴子为网上非法购得,经鉴定该猴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猕猴。目前,男子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而男子非法饲养的小猴子也已由民警转交至红山动物园寄养。

      9月5日板桥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内进行巡逻途中,突然发现路边一名男子手臂有些异常,靠近一看该男子竟然在“溜猴”,执法记录仪显示,该男子在路边散步,其右手上正挂着一只猴子。随后巡逻民警立即停车将其拦停,询问其猴子来源及是否具备合法饲养手续。

      该男子在发现民警拦下自己后也十分惊讶,面对民警询问其“宠物”的情况,男子更是显得“摸不着头脑”,经了解,该男子姓赵。赵某告诉民警,自己2017年在网上买了这只猴子,赵某称自己平时很喜欢小动物,而且一直想养一只与众不同的宠物,此前在家上网时发现有人饲养宠物猴,可爱又拉风,便动了这方面的心思,随后赵某便通过网络支付1万余元购买了所谓的“袖珍石猴”,赵某称自己从未想过养猴还会惊动警察。

      由于赵某无法提供相关的饲养手续,民警遂将其口头传唤至板桥派出所接受调查。经过比对警方发现,赵某饲养的小猴子眉骨高,眼窝深,还长有颊囊,这是猕猴的典型特征。猕猴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而擅自收购、饲养国家保护动物已经触碰了法律。

      随后警方将小猴送至南京的森林学院的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过相关部门的鉴定,赵某所饲养的猴子正是猕猴,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民警告知赵某,非法购买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得知自己购买猴子当宠物的行为已触犯法律,赵某懊悔不已。目前,猴子已被板桥派出所收缴,并交由红山动物园寄养,赵某也被雨花台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警方提醒广大热爱饲养宠物的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猴子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出售、收购、利用野生保护动物,必须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而且用途仅限于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任何私自饲养、买卖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广大市民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选择狗或猫进行饲养。猴子属于灵长类动物,最低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买卖国家保护动物属违法行为,不能因为猴子激萌可爱就铤而走险,触犯法律。

编辑: 景明

民警巡逻途中发现有人“溜猴”将其抓获

猴子属于灵长类动物,最低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买卖国家保护动物属违法行为,不能因为猴子激萌可爱就铤而走险,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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