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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咏红代表:建议公共场所配置“救命神器”

2016-03-06 11:15:00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3月6日消息(记者景明)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卫生计生委主任王咏红在京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心源性猝死是心血管疾病的主要死亡原因,占心血管病死亡总数的50%以上。由于其具有发病急、进展快、病情凶险的特点,而且90%发生在医院外,常常造成患者(其中相当一部分是中青年患者)的突然死亡,给家庭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

    王咏红说,据统计,全球每年约300万人发病,美国45万人,欧洲40万人;在中国,每年有约55万人死于心脏骤停,相当于每一分钟都有人因此而死去,抢救成功率不到1%。心源性猝死最佳抢救时间和方式是在事件发生的最初3-5分钟进行心肺复苏术和除颤,每延迟1分钟进行心肺复苏术和除颤,其生存率就下降7%-10%。“在公共场所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简称AED)是提高心源性猝死抢救成功率的有效举措。”

    AED不同于医疗机构使用的除颤监护仪,俗称“傻瓜”除颤器,其最大特点是使用者无需具备专业背景,在应用AED日益普及的欧美国家。“一般非医务人员及市民接受4小时学习就能完全掌握。使用时只要接通电源,按照AED播放的语音提示和屏幕显示说明操作,即可完成心电图自动分析、除颤。”王咏红解释说。

    王咏红说,在美国、欧洲、日本、台湾等发达国家和地区,AED的应用已经相当普及,凡是人群聚集的场所,如机场、医院、超市等,都配置有AED。美国政府每年提供3000万美元专项资金用于“公共实施除颤”计划,英、德、法、日等国政府也大力予以支持,AED逐渐应用于专业及社会公共场所,乃至某些病人的家庭之中,这是继心肺复舒后在急救领域里的又一次革命性的进展。特别是我国120等急救力量相对不足,市区等交通拥堵地区120到达现场急救平均时间在10分钟以上。因此,现场急救就显得更加重要,而AED作为现场急救最佳设备和急救资源的重要补充,其配置应得到重视和落实,尽快得到加强和推广。

    王咏红说,借鉴AED在欧美国家广泛普及和成功应用的经验,江苏在这方面做了积极尝试。2015年,江苏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健康江苏”建设 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的意见》,明确“加强应急救护培训,建立卫生应急志愿者队伍,普及应急救护知识与技能,提升城乡居民卫生应急素养和自救互救能力,努力构建网络服务、热线服务和现场服务三位一体的公共场所高效急救服务体系,为公众增添更多安全健康保障。”,同时启动启动“全民自救互救素养提升工程”。包括建设卫生应急自救互救体验馆、公共场所设置AED机、开展应急救护培训等,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体上来讲,目前我国AED配置尚属起步阶段,配置场所单一、数量非常有限且使用率不高。

    王咏红代表分析主要原因,一是公众知晓率极低。在我国AED属于新生事物,公众远远没有认识到AED对生命的重要意义,其配置使用尚未在政府、社会、市民中形成普遍知晓和认同。二是配置数量稀少。在最早推广使用AED的美国,一家机场就安装256台AED,全国的安装量早已超过100万台。而我国公共场所设置AED不到1000台。三是宣传培训滞后。公众普遍缺乏科学的急救知识,对于心源性猝死及其抢救方法,非医务人员普遍缺乏相应知识,对AED更加陌生。四是法律保障缺位。经过培训的非医务人员能够在现场使用AED初步救治心源性猝死发作的病人,是推广AED使用的最终目标,但这样的行为存在法律瓶颈。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对非医务人员在从事院前医疗急救中相应的免责条款作出规定。因此,社会公众实施抢救存在极大的顾虑,很多人因为害怕承担风险,不敢对突发心脏病者贸然施救,使得AED设备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对此,王咏红代表建议,国家组织实施“公共场所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工程”:一是政府主导,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把AED的合理配置和推广使用纳入到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规划,将AED购置、后续维护、更新费用以及培训、宣传费用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同时,制定鼓励政策,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完善公共急救设施;分步实施,逐步推广应用。从政务服务中心等政府办公楼配备AED产品开始进行试点和推广。未来可以逐步增加铁路、地铁、酒店、商场、运动场、娱乐场、旅游景点等人流密集区域和场所的AED配置;此外,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制定急救培训规划,规范培训内容,监督管理培训。红十字会提供社会层面培训支撑,卫生计生系统提供培训技术支持。将AED的使用培训纳入急救培训规划,统一安排分层面培训。

    王咏红还特别呼吁完善法规,保障施救者免责。“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由于开展了公众实施除颤(PAD)计划,很多人都参加培训并获得急救证书。同时又有《善良的撒玛利亚人法》对抢救实施者予以免责保护,因此成效卓著。”王咏红说,“这非常重要!为发挥AED更大作用,建议完善相关立法,对受培训者颁发急救证书,使其行为合法化,免除抢救实施者在应急情况下实施除颤导致不良后果的法律责任,使之抢救行为受法律保护。此外,立法还应对学校和运动场等公共场所配备AED、使用的宣传和培训等提出要求。”

编辑:杨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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